通知公告

关于碳排放管理员(碳排放交易员)(四、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31

各相关单位:

我单位按照《上海市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备案工作指导手册(2026年版)》(沪职鉴中心[2026]14号)有关要求,严格组织本单位碳排放管理员(碳排放交易员)(四、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完成社会公示程序(公示时间: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8月28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现将核定后的碳排放管理员(碳排放交易员)(四、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予以公布,本标准自2026年8月31日起正式执行,特此公告。

 

收费说明:

1.正考:一次性向考生收取相应等级所有评价科目费用;

2.补考:如考生在有效期1年内部分科目成绩合格,可申请补考,补考费用按照相关科目单独收取;如考生所有科目成绩均不合格,则视作正考处理。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