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碳市场交易主体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5-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交易主体管理,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主体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及《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主体】交易主体是指经交易所审核通过,有权在交易所开展上海碳市场交易及其相关业务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纳管单位)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活动原则】交易主体开展上海碳市场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护市场秩序】交易主体开展上海碳市场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应当对自身交易行为进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上海碳市场秩序。

第二章 交易主体资格管理

第五条【交易主体分类】交易主体分为普通交易主体和高级交易主体。

第六条【资格费和年费】申请成为高级交易主体需要缴纳资格费(5万元)和年费(0.5万元/年)。资格费一次性缴纳,年费为每年维护高级交易主体资格所需缴纳的费用。

纳管单位申请高级交易主体资格的,免收资格费。

第七条【申请条件】除纳管单位外,其他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企业或组织申请成为交易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及管理制度;

(四)依法合规经营、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遵守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碳普惠减排项目申请主体和碳普惠权益方申请标准不受本条第(二)款限制。

第八条【普通交易主体申请流程】申请成为普通交易主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在上海碳排放现货交易系统申请注册开户;

(二)按照上海碳市场开户指引提交申请材料;

(三)交易所在收到开户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四)审核未通过的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交易所要求补全相关材料,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高级交易主体申请流程】申请成为高级交易主体的,除需满足普通交易主体申请流程外,还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一)与交易所签署上海碳市场高级交易主体协议;

(二)缴纳高级交易主体资格费和年费;

(三)其他应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高级交易主体资格。

第十条【公示高级交易主体名录】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流程后,交易所向该单位颁发高级交易主体资格证书,并在交易所官网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信息变更】交易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应自该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禁止转让交易主体资格】交易主体资格不得转让,禁止以承包、抵押、出租或出售等方式变相转让交易主体资格。

第十三条【交易主体资格承继】兼并交易主体的法人或交易主体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交易主体资格的,应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方可承继交易主体资格。

第十四条【交易主体资格终止】交易主体申请终止交易主体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交易主体资格即终止。

高级交易主体资格终止后,其已缴纳的资格费和年费不予退还,高级交易主体资格证书自终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普通交易主体权利】普通交易主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交易所从事上海碳市场交易业务;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交易行情及相关服务;

(三)参加交易所组织的上海碳市场投资者教育及交流活动;

(四)对交易所的交易主体管理提出建议;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纳管单位作为普通交易主体时,也可参与借碳、碳回购等碳金融业务。

第十六条【高级交易主体权利】高级交易主体除享有普通交易主体权利外,还可享有下列权利:

(一)上海碳市场交易手续费率优惠;

(二)参与借碳、碳回购等碳金融业务;

(三)定期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碳市场信息资讯;

(四)高级交易主体名录在交易所官网进行公示;

(五)高级交易主体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普通交易主体义务】普通交易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

(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四)交易所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高级交易主体义务】高级交易主体除应履行普通交易主体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高级交易主体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二)按交易所规定缴纳资格费和年费;

(三)交易所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交易主体资格暂停】交易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交易主体资格,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不遵守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

(二)操纵或扰乱上海碳市场交易秩序;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交易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年费,交易所有权暂停或取消其高级交易主体资格。

第二十条【交易主体资格终止】交易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交易主体资格:

(一)交易主体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私下转让交易主体资格,将业务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

(四)交易主体资格被暂停后,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不遵守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不再满足交易主体资格的申请条件;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授权失效】交易主体资格终止后,该交易主体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检查和监督】交易所有权对交易主体开展业务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不得擅自使用的情形】除交易所授权同意外,交易主体不得擅自使用交易所的标识。一经发现,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交易主体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交易主体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规定】个人和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上海碳市场交易相关制度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规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及《上海碳市场交易违规违约处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解释和修订】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易所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