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碳市场交易信息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5-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碳市场交易信息的发布、使用和传播,保障交易主体充分、及时、准确地获取交易信息,维护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信息权益,支持和鼓励交易信息的有效使用和广泛传播,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及《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信息定义】本细则所称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交易的上海碳市场相关交易产品有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定交易所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细则所称的信息范围内。
第三条【信息管理】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所授权或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
第四条【适用范围】上海碳市场交易信息的发布、使用和传播适用本细则。交易所、交易主体、结算银行、软硬件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使用或传播交易所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信息内容与发布
第五条【发布机构】交易所负责发布上海碳市场交易信息,包括挂牌交易、协议转让和有偿竞价等方式交易的各类交易产品成交数据,以及有关公告通知、重大政策信息等。
第六条【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所实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发布各类交易产品交易行情及公开信息等其他有关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向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外,交易所不得披露交易主体的资料及其交易信息。
第七条【交易行情】交易行情包括即时行情和非即时行情。
即时行情是指与挂牌交易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的市场行情。包括:产品代码、产品名称、前日收盘价格、当日开盘价、当日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涨跌幅、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非即时行情是指除即时行情以外的行情,包括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等。
第八条【发布渠道】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渠道发布交易信息。
第九条【免责事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交易所的交易行情发布正常,但因交易主体、经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等转发有误的,影响交易主体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交易主体根据交易所信息所作出的任何判断和行为所带来的结果,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信息内容和发布调整】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交易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章 信息使用与传播
第十一条【使用或传播许可】经交易所许可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
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签署信息许可协议】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须与交易所签订信息使用协议,按信息使用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交易信息。
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须与交易所签订信息传播协议,按信息传播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从事信息传播业务。信息传播业务是指经交易所许可的信息传播机构,向其他机构、个人、社会公众传播交易信息的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不得发布虚假或有误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传播交易信息时,必须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明交易信息来源,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信息传播机构在传播交易信息过程中发现所传播信息有误时,应当立即中止或终止传播并通知交易所,及时更正并公开说明。
第十四条【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传播信息】经交易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十五条【信息保存】信息传播机构应保存每日传播的信息内容,以备交易所监督检查。信息内容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交易主体、软硬件服务提供者及其他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对其从交易所获得的不宜公开的交易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交易所对不宜公开的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或者执法、司法等有关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范围】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使用、传播等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信息使用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情况及其使用或传播的目的、方式、收费情况等。
第十八条【协助监督和管理】信息传播机构应协助交易所对其终端客户进行监督和管理。
信息传播机构发现或者认为可能存在损害交易所交易信息权利的行为时,应当立即报告交易所、协助交易所展开调查,并配合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交易所有权终止其接收、使用、传播交易信息,要求信息传播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交易所要求信息传播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对上述机构或个人提供信息的,信息传播机构应当立即执行。
第二十条【处罚措施】经交易所同意使用、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通报批评;
(四)终止合同;
(五)其他信息使用协议或信息传播协议中规定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上海碳市场交易违规违约处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收费】交易所发布和管理各类交易信息,有权收取相应费用。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向交易所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解释和修订】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易所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沪公网安备3101090210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