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碳市场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5-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上海碳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机构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开展的上海碳市场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交易所和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机构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上海碳市场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加上海碳市场交易。
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上海碳市场交易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管理标准】申请参与上海碳市场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相关业务及管理制度;
(四)依法合规经营、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遵守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碳普惠减排项目申请主体和碳普惠权益方申请标准不受本条第(二)款限制。
第五条【申请材料】申请参与上海碳市场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上海碳市场开户指引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资质审核】交易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机构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经交易所审核符合条件的,开立上海碳市场交易账户。
第七条【如实申报材料】机构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
第八条【承担交收责任】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上海碳市场交易的交收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机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上海碳市场交易交收责任。
第九条【维护合法权益】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机构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条【调整适当性管理标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内容】交易所对机构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情况;
(二)提供上海碳市场交易前,向机构投资者介绍上海碳市场交易政策、规章、规则等,进行机构投资者教育;
(三)揭示上海碳市场交易的风险,由机构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十二条【投资者教育】交易所通过网络、培训等各种方式开展上海碳市场交易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引导机构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资料保存】交易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查。相关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四条【纠纷解决】交易所应当妥善处理与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机构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机构投资者处理相关纠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及《上海碳市场交易违规违约处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解释与修订】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易所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沪公网安备3101090210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