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碳市场结算细则

发布时间:2025-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碳市场交易的结算活动,保护交易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及《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产品、交易资金、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清算后,按照确定的清算结果完成资金、交易产品交收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结算机构】交易所负责上海碳市场交易的统一结算,管理交易结算资金,防范结算风险。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上海碳市场交易资金结算管理,交易所、交易主体、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五条【结算职能部门】交易所设结算职能部门。结算职能部门负责对上海碳排放现货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资金和交易产品的结算进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六条【主要职责】结算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结算业务;

(二)控制结算风险;

(三)编制交易主体的结算账表及其他会计账表;

(四)办理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结算银行

第七条【银行存管制度】上海碳市场交易资金实行银行存管制度。交易所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协助交易所办理交易资金的结算业务。

第八条【结算银行的职责】结算银行的职责: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交易主体专用资金账户及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账户,并为每一交易主体设立明细账;

(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划转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并及时将资金划转凭证和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交易所;

(三)根据交易所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交易主体交易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化解交易风险;

(四)向交易所报告交易主体专用资金账户等方面存在的异常和风险;

(五)保守交易所和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九条【专用结算账户开立】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各交易主体存入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条【专用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主体应当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上海碳市场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一条【资金往来办理】交易所与交易主体之间的上海碳市场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主体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二条【结息】交易所参考结算银行挂牌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对交易主体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余额(余额不包括被冻结的资金部分)计算利息,并在结算银行支付利息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转入交易主体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开设登记账户】交易主体应当在各类交易产品的登记管理机构开设登记账户,用于存放交易主体的交易产品。

第十四条【清算与交收】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钱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对交易产品与交易资金进行清算,对交易资金、手续费等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完成资金交收。

第十五条【登记变更】当日清算完成后,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将结果反馈给交易所。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登记管理机构根据清算结果办理交易产品登记变更。交易产品登记变更完成后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异议处理】交易主体应当及时核对当日结算结果,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认可结算结果。

第十七条【出入金】交易主体出入金划转:

(一)入金。入金是指交易主体从其专用资金账户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

交易主体可以在每个交易日结算完成前向交易所提出入金申请,经结算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相应增加交易主体交易账户内的交易资金。

(二)出金。出金是指交易主体从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向其专用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

交易主体可以在每个交易日结算完成前向交易所提出出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通知结算银行在交易主体的上海碳市场交易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十八条【出金标准】交易主体出金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当前余额-冻结金额

其中,当前余额已扣除交易手续费(含税)。

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出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限制出金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主体,交易所可以采取限制出金:

(一)涉嫌违规,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违反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清算时间】交易所当日所有交易的清算时间为当日下午15:00至17:00。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清算时间。

第五章 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结算风险管理】交易所对交易主体进行结算风险管理。交易主体应当履行其在交易所达成交易的相关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风险准备金制度】交易所可视情况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上海碳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单独核算】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结算异常情况】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延期结算、暂停交易或限制出入金等风险管控措施,并及时发布异常情况公告,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结算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主体及结算银行出现结算异常,对结算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结算异常情况。

第二十五条【控制结算风险】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结算风险时,有权采取限制交易或暂停交易账户使用等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不承担责任】因异常情况以及应对异常情况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违规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及《上海碳市场交易违规违约处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解释和修订】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易所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