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3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工作,加强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行为,做好与本市碳排放交易系统的相互衔接,保障本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沪府令第20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
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簿)是记录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持有人对其配额的权属关系及其权属变化过程的电子簿册。
本规定所称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是指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通过登记簿对配额的取得、变更、清缴、注销等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和统一管理。本规定所称配额持有人,是指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纳管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
二、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上海市经济信息中心作为本市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负责配额登记以及登记簿的运行维护等具体事务。注册登记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能:
(1)制订和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则;
(2)配额总量登记管理;
(3)配额账户开设、变更、冻结、注销等管理;
(4)因配额取得、变更、清缴、注销等情形导致配额所有权发生变动的登记管理;
(5)因配额冻结、解冻导致配额状态发生变动的登记管理;
(6)市生态环境局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实现登记簿与交易系统的互联互通。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与配额登记相关的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三、账户设立与管理
1. 账户开设
纳管单位和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应当在登记簿上开设唯一的实名配额账户,用于记载其配额持有情况并办理配额变更、清缴、注销等事项。配额账户下设管理科目和交易科目。
纳管单位申请开设配额账户,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配额账户开设申请表、营业执照,以及账户责任人的个人身份证明等。
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申请开设配额账户,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配额账户开设申请表、营业执照、交易所出具的交易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账户责任人的个人身份证明等。
2. 账户责任人和联系人
配额持有人应当妥善管理其配额账户,并指定1名账户责任人,代表配额持有人管理配额账户,进行配额的划转、清缴、注销等,并履行与注册登记机构之间的信息报告和接收义务。账户责任人就配额登记及其相关事项做出的行为视为配额持有人的行为,配额持有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和后果。
配额持有人应当指定1名联系人,协助账户责任人与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协调、沟通,并应当在发生安全问题或紧急事件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3. 账户信息变更
配额账户基本信息或账户责任人发生变化的,配额持有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注册登记机构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变更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有关变更事项自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4. 账户冻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相关配额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1)交易所通知交易出现异常的;
(2)登记簿出现异常情况或紧急事件;
(3)配额持有人因违规行为被交易所采取冻结措施的;
(4)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采取冻结措施的;
(5)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配额账户被冻结的,配额持有人不能进行除登录及查询以外的操作。冻结的原因消除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账户的冻结措施。注册登记机构作出或者解除冻结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配额持有人和交易所。
5. 账户注销
因企业出现解散、注销、合并或分立等情形导致原配额持有人不再存在的,注册登记机构核实情况后按程序对其账户予以注销。
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因不再具备交易资格或者申请退出本市碳排放交易,且其配额账户余额为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核实后按程序对其配额账户予以注销。
四、配额登记管理
1. 配额取得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本市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的配额数量,按照编码规则在登记簿中为每一吨配额创建唯一编码,并将配额发放至纳管单位配额账户中。
纳管单位取得预分配配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最终配额,向其通知调整事项,并对预分配配额和最终配额的差额部分予以收回或补足。
2. 配额变更
配额权属因配额交易发生转移的,在每个交易日(远期产品为最后交割日)结束后,由登记簿根据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送的清算交收指令完成配额交易过户登记。
因捐赠、配额持有人合并或分立、丧失法人资格(包括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情形)或其他法定原因导致配额权属发生变化的,相关主体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配额非交易过户登记,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合并后新设的单位或者分立后拥有排放设施的单位尚未在登记簿开设配额账户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因司法冻结、质押等原因导致配额持有人权利受限,或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对配额进行限制的情形,注册登记机构应在登记簿中作相应标识。
3. 配额清缴
纳管单位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市生态环境局规定时限内通过登记簿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4. 配额注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对相应配额予以注销:
(1)纳管单位提交的用于清缴的配额;
(2)配额持有人自愿注销的配额。
五、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注册登记机构和注册登记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询问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与登记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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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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