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权交易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取水权交易业务受理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5-09-04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各用水企业:
为促进水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和市场化配置,服务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即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市、嘉兴市嘉善县全域,以下简称“示范区”)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参照《上海市用水权交易管理指南(试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取水权交易规则(试行)》规定,现就业务受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示范区内企业参与取水权交易的,应符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鼓励战略先导产业、绿色低碳产业积极参与,侧重满足示范区内企业的灵活用水需求,推动示范区水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
二、交易事项
(一)交易规则
示范区内企业应依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取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参与取水权交易,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及申报时间、资金结算等相关交易事项不作调整。
(二)调水成本
考虑到示范区内水力联系密切,对以下水资源分区间发生的取水权交易,调水成本暂免:
武阳区F120200(涉:阳澄淀泖区F120220)
杭嘉湖区F120300
黄浦江区F120400(含:浦东区F120410、浦西区F120420)
(三)收费标准
按照《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关于取水权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四)水资源税征缴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执行。
三、示范区内企业参与方式
(一)参与挂牌交易(以受让方身份参与“水信托”适用)
按照《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取水权(挂牌交易)业务受理告知单》执行。
(二)参与协议转让
按照《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取水权(协议转让)业务受理告知单》执行。
(三)以委托人身份参与“水信托”
按照《取水权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参与告知单》执行。
上述材料均发布于上海环交所网站(https://www.cneeex.com),访问路径:首页/用水权交易/产品/取水权交易。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