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介绍
联盟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22-0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碳中和行动联盟(英文名称:China Carbon Neutral Action Alliance,英文缩写:CCNAA,以下简称:本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上海)中心所搭建的交流平台。本联盟具体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牵头,联合各行业领先企业或服务碳中和行动的各类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共同组成并由上海环交所负责日常运行。
第三条 本联盟在开展各项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本联盟的宗旨是:倡导自主行动,促进共同参与,早日实现“双碳”目标。本联盟的目标是:
(一)服务国家碳中和、地方碳中和、行业碳中和、企业碳中和;
(二)推动碳中和标准的规范化,为全社会塑造碳中和的标杆;
(三)增强企业碳中和意识,助力企业实现碳中和目标;
(四)加速碳中和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五)联通产业链上下游,打造碳中和生态圈;
(六)加强互联合作,帮助企业实现碳中和价值;
(七)宣传与推动公众低碳行为与生活方式。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四条 本联盟将积极推进“开放协作,聚集共享,融合创新,全面辐射”的碳中和行动协作机制,整合行业与成员的优势资源,解决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互相合作,紧密联系,促进联盟成员发展,培育联盟优势。本联盟的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讯分析。收集与整理碳达峰与碳中和相关的政策、市场、技术等信息,并且有针对性地进行解读和分析。
(二)信息共享。在本联盟成员间开展项目对接、技术对接、融资对接,以及活动举办、信息分享、专场信息对接。
(三)能力建设。搭建培训与交流平台,为碳中和参与各方提供碳中和知识、管理及实操培训等,加强专业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培养碳中和人才,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产业调研。围绕碳中和国内外发展趋势,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为成员及时了解碳中和发展动态提供信息服务。
(五)标准制定。推动碳中和领域研究相关标准的制定。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工作。
(六)行业智库。围绕碳中和开展合作研究,发布系列研究报告,为国家、区域和行业碳中和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持。
(七)政策建议。围绕碳中和议题展开充分研讨,综合本联盟成员与专家委员会的观点,向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八)认证贴标。在符合国家有关认证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碳中和企业、碳中和产品、碳中和活动等碳中和认证贴标服务。
(九)教育传播。宣传国家碳中和领域相关政策,传播碳中和理念,签署碳中和倡议。开展碳中和科普宣传教育。
(十)项目推广。开展各类碳中和示范项目与精品项目推广活动,打造服务品牌,提升联盟及成员的声誉与影响力。
第三章 成员
第五条 本联盟由遵守本联盟运行机制的成员共同组成。成员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内合法注册的机构或组织,包括准备开展或已经开展碳中和行动,或者具有实现碳中和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资源的各类市场主体和专业机构。为便于管理,本联盟的成员分为常务理事、理事、核心成员及行动成员。不同级别成员对应的权益和义务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 本联盟常务理事承担常务理事级别的义务并享有常务理事级别的权益,并应为本联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每个常务理事都应授权一位代表参与理事会的相关工作,并担任本联盟副主席职务。若授权代表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联盟秘书处。
第七条 本联盟理事承担理事级别的义务并享有理事级别的权益。每个理事都应授权一位代表参与理事会的相关工作。如授权代表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联盟秘书处。
第八条 本联盟核心成员主要指那些准备或已经开展碳中和行动的企业和机构,并且会逐步且持续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减少排放,最终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核心成员承担相应级别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级别的权益。
第九条 本联盟行动成员可以设定自身的碳中和目标,或者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能够在一定领域内为其它企业或机构在实现碳中和过程中提供专项技术或服务。行动成员承担相应级别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级别的权益。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 本联盟设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由联盟主席单位、联席主席单位、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第十一条 本联盟主席单位由上海环交所永久担任。本联盟主席是联盟名义上的代表,具有发起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并主持理事会工作、决定联盟大会和理事会议程、指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秘书处重要职位人选、提议监事候选人、解散本联盟的职权。本联盟主席单位可委派两名授权代表,分别担任本联盟主席及副主席,并分别负责相关职责履行。
第十二条 本联盟设立联席主席单位1家,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每年选举一次,原则上联席主席单位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常务理事可以通过自荐、其他常务理事推荐的方式参与联席主席单位的竞选。联席主席单位可委派两名授权代表,分别担任本联盟联席主席及副主席,并分别负责相关职责履行。
第十三条 联席主席具有协助本联盟主席主持理事会工作及向本联盟主席提议理事大会议程、提议监事等职权。
第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会内设2名监事,可由理事授权代表担任,通过联盟主席或联席主席提请候选人,并由理事大会审议批准后正式任命,任期为1年,可以连任。监事的主要职责及权限包括:
(一)对本联盟的各项选举投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过程的公正公平性;
(二)有权对秘书处提交理事大会的会议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享有就重要事项提请本联盟主席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联盟设立顾问机构。顾问机构由高等院校、专业研究院、媒体、以及非营利性组织等组成,致力于为本联盟提供协作支持,加强本联盟内外部交流。顾问机构可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列席参加理事大会,但不享有投票权。
第十六条 本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行业专家与资深从业者兼职组成,致力于汇聚碳市场专家力量,为本联盟成员提供专业指导或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秘书处作为联盟的常驻执行机构,负责本联盟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秘书处设在上海环交所,由上海环交所指派专人或专门机构行使秘书处职责。上海环交所有权以秘书处的名义向本联盟成员或对外发送/签署通知、告知、声明、备忘录、协议等法律文件(前述法律文件由秘书处和上海环交所落款并最终加盖上海环交所公章)。理事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指派专人参与秘书处的工作。所有成员都应指定明确的联络人,以配合秘书处有效地开展本联盟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对本联盟的宗旨、目标、发展方向等重大事宜进行决策,并决定本联盟的发展方向;
(二)制定及修改本联盟运行机制;
(三)审议取消常务理事、理事、核心成员、行动成员的资格;
(四)理事会召开期间可代替评审会对理事变更为常务理事和核心成员变更为理事的成员类型变更申请向所有理事会成员征集意见;
(五)审议秘书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批准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工作决议;
(六)审议由秘书处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本联盟主席或本联盟联席主席召集,须有2/3以上(含)理事会成员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本联盟主席单位、联席主席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每位授权代表各拥有2票表决权,理事单位授权代表拥有1票表决权。除本运行机制另有规定外,理事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2/3以上(含)表决权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日常工作
1.协调和组织本联盟内外的资源,根据本联盟运行机制规定的活动范围,向本联盟成员提供服务;
2.审核本联盟成员申请,并按本联盟运行机制发展和管理各类成员;
3.发展本联盟合作伙伴,推进联盟与相关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和机构的沟通协作;
4.建立和管理信息共享的平台;
5.响应成员关于碳中和的问题和需求,并协调资源,积极为成员寻求解决方案;
6.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对外宣传;
7.拟定本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
8.组织和协调本联盟运行机制及年度工作计划规定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协助理事会工作
1.协助本联盟主席筹办和组织联盟大会及理事大会;
2.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协调各种资源,组织各种活动及向本联盟成员提供的相应服务;
3.经本联盟主席授权后,审议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并负责协调和支撑专家委员的工作;
4.由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受理本联盟成员等级变更的申请,并提交成员评审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顾问机构的职责
(一)向理事会提出有关本联盟的发展方向和业务方面的建议;
(二)为本联盟成员提供咨询或评估服务;
(三)以联名主办或协办的形式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加强本联盟的对外交流,分享优质资源;
(五)组织和完成秘书处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联盟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方面的建议;
(二)为本联盟成员提供咨询或评估服务;
(三)以讲师或主题分享的形式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培训、研讨会等活动;
(四)对本联盟组织编制的行业标准进行咨询、评审;
(五)组织和完成秘书处委托的专项研究工作;
(六)组织和完成秘书处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成员准入、升级、退出
第二十三条 成员准入条件
(一)准备开展或已经开展碳中和行动,或者具有实现碳中和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资源;拥护本联盟宗旨;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并遵守联盟运行机制;在本联盟的活动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提交完整的入盟申请材料且与上海环交所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对应的服务费(联盟主席单位除外);
(三)首批联盟成员通过上海环交所邀请产生,后续新加入的联盟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后续新加入的常务理事至少需要2个现任常务理事的推荐,新加入的理事至少需要1个现任常务理事的推荐,经秘书处审核并报请本联盟主席或联席主席批准;
2.后续新加入的核心成员至少需要1个现任理事或常务理事的推荐,新加入的行动成员至少需要1个核心成员或以上级别的本联盟成员的推荐,并经秘书处审核批准;
(四)新加入的本联盟成员,由秘书处向其发放入会通知书并颁发成员证。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可以申请升级至常务理事,至少需要获得1个现任常务理事的推荐,并在评审会上获得50%以上赞成票;核心成员可以申请升级至理事,至少需要获得1个现任理事的推荐,并在评审会上获得50%以上赞成票;行动成员可以申请升级至核心成员,至少需要获得1个现任核心成员的推荐,并经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由秘书处不定期组织召开,就本联盟理事、核心成员的升级申请向所有理事会成员征集意见。评审会须有2/3以上(含)理事会成员授权代表参会方能举行。本联盟主席单位、联席主席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每位授权代表各拥有2票表决权,理事单位授权代表拥有1票表决权。被评审单位须在评审会上获得50%以上赞成票,方能进行升级。
第二十六条 通过评审会评审的成员,应在评审通过决议形成之后变更相应的协议,享受和承担相应类别的成员权益和义务,并由秘书处向其发放升级通知书并颁发更新后的成员证。
第二十七条 成员退出条件
(一)本联盟成员若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联盟运行机制的行为,经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提议并报送本联盟主席,并由秘书处协助组织理事进行讨论。若有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授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表决通过,则可取消该成员的本联盟成员资格(如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报送本联盟主席或联席主席进行审议,通过后可取消成员资格)。
(二)本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想要退出本联盟,则需要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声明,退出声明日起三十日后将自动退出本联盟。
(三)自主退出本联盟的或被取消成员资格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进行宣传、开展活动或发表公开言论。
(四)针对加入本联盟后一年内未参与本联盟活动、未履行联盟成员义务、未按服务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的成员单位,秘书处综合各方面因素后视情况报送本联盟主席或联席主席进行审议,通过后可取消成员资格。
(五)针对已退出本联盟或被取消成员资格的单位,由秘书处向其发放退会通知书并收回成员证。
第七章 服务提供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项下的服务将依据本联盟运行机制开展,由上海环交所提供。首次入会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运行机制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上海环交所签订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服务费后方可取得本联盟项下对应级别的成员资格和权益并享受上海环交所提供的对应级别服务。一个服务周期届满,未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及时缴纳相应服务费的,上海环交所有权终止提供服务,且该成员的权益亦终结。不同级别的成员服务协议(含不同服务内容及服务费标准)详见附件三《碳中和行动联盟成员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不同级别的本联盟成员将享受对应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讯的收集与分析、能力建设、专业性的沙龙、研讨会、论坛和课题等,围绕标准体系、市场机制和政策建议等开展研究,与成员分享研究成果等。具体以各成员单位最终签署的服务协议为准。
第三十条 服务内容或服务费标准如有调整,应通过修改附件三《碳中和行动联盟成员服务协议》的方式进行且需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运行机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运行机制通过之日旧版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要求解散的,由联盟主席提出终止动议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运行机制的解释权归属上海环交所。
附件一
组织结构图
附件二
不同级别成员对应的权益和义务
级别 | 常务理事 | 理事 | 核心成员 | 行动成员 |
基本服务 | (1)提供月度联盟内刊资讯服务,月刊包含行业信息、国内外政策、优秀案例等最新消息; (2)提供信息管理服务,包括建立和管理信息共享的平台; (3)响应成员关于碳中和的问题和需求,并协调资源,积极为成员寻求解决方案; (4)提供宣传服务,包括在联盟活动组织和出版物署名、产品宣传等; (5)提供联盟日常运维服务,包括审核联盟成员申请,受理联盟成员等级变更申请,递送联席主席单位申请,按联盟运行机制发展和管理各类成员,组织和协调联盟运行机制及年度工作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等; | |||
专项服务 | (6)提供组织筹办理事会的服务; (7)提供竞选联席主席单位组织服务; (8)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供联盟重大事项决策组织服务; (9)提供推荐/升级常务理事、理事、核心成员和行动成员的相应程序服务; (10)提供联盟内培训及交流活动服务,每期提供3个免费名额,提供活动优先报名服务*; (11)提供联盟内主题活动服务,提供免费名额,提供活动优先报名服务*; (12)提供联盟其他不定期活动服务,提供免费名额,提供优先报名服务*; (13)优先提供联盟组织交流、对接的产品、技术、项目及媒体等资讯服务。 | (6)提供组织筹办理事会的服务; (7)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供联盟重大事项决策组织服务; (8)提供推荐/升级核心成员和行动成员的相应程序服务; (9)提供联盟内培训及交流活动服务,每期提供3个免费名额,提供活动优先报名服务*; (10)提供联盟内主题活动服务,提供免费名额,提供活动优先报名服务*; (11)提供联盟其他不定期活动服务,提供免费名额,提供优先报名服务*; (12)优先提供联盟组织交流、对接的产品、技术、项目及媒体等资讯服务。 | (6)提供推荐/升级行动成员的相应程序服务; (7)提供联盟内培训及交流活动服务,每期提供2个免费名额*; (8)提供联盟内主题活动服务,提供免费名额; (9)提供联盟其他不定期活动服务,提供免费名额; (10)提供联盟组织交流、对接的产品、技术、项目及媒体等资讯服务。 | (6)提供联盟内培训及交流活动服务,每期提供1个免费名额*; (7)提供联盟内主题活动服务,提供优惠价; (8)提供联盟其他不定期活动服务,提供优惠价。 |
*注:本联盟成员参与培训或其它秘书处组织的各项活动应尽量提早报名,最晚不迟于活动开始前一周,如因本联盟成员自身原因未能足额使用免费名额,则视为放弃该期名额。
附件三
碳中和行动联盟成员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晓明
鉴于:
1、碳中和行动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上海)中心所搭建的交流平台。
2、联盟具体由乙方牵头,联合各行业领先企业或服务碳中和行动的各类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共同组成并由乙方负责日常运行。
3、甲方自愿成为联盟成员,接受乙方在联盟项下提供的服务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碳中和行动联盟运行机制》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根据《碳中和行动联盟运行机制》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条 甲方自愿申请成为联盟 (常务理事/理事/核心成员/行动成员,择一填写),并同意自觉遵守《碳中和行动联盟运行机制》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风险和责任。甲方不得做出有损联盟及/或乙方商誉和利益的行为。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已详尽阅读并同意遵守《碳中和行动联盟运行机制》。
第三条 甲方在联盟范围内开展活动与其他联盟成员、联盟顾问机构、联盟专家委员会专家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年度的对应成员类型的服务费(详见附件1),服务费到账即视为甲方取得联盟对应级别的成员资格和权益,甲方方可享有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甲方需延续成员资格和权益并持续享有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之后每年度的服务费全额于次一年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对应成员类型的服务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从乙方收到甲方按第四条支付的服务费起,甲方依约享有乙方提供的对应成员级别的服务(详见附件2)及联盟事务参与程度,履行联盟要求的对应成员级别的义务(具体义务见《碳中和行动联盟运行机制》)。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依法决定或甲方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甲方的权利无法实现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甲方如申请变更成员类型,应重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订新成员服务协议。根据不同类型成员的服务费,按时间比例进行多退少补。从甲方新的成员类型生效之日起,其在联盟项下所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亦根据新的级别自动同步调整,乙方根据新的级别提供对应的服务。
第七条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大柏树支行
账号:7315410182600001914
地址:曲阳路908号
第八条 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中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享有的相应权益亦中止;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且甲方享有的对应权益亦自动终结,同时,乙方有权根据联盟主席或联席主席的审议结果,以秘书处名义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甲方的联盟成员资格,甲方联盟成员资格自乙方的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以联盟成员的名义开展的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任何有损联盟及/或乙方商誉和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采取相关的措施,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联盟成员资格提前终止的,乙方不予退还服务费。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联盟成员资格提前终止而无法继续享有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未享有服务部分的服务费。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间,联盟对《碳中和行动联盟运行机制》进行修订并通过的,双方同意继续遵守修订并通过后的《碳中和行动联盟运行机制》。乙方根据新《碳中和行动联盟运行机制》中确定的成员权益调整服务内容的,甲方同意接受新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碳中和行动联盟运行机制》规定程序修改后,乙方将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新的服务费收费标准。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后需按新的收费标准支付该新收费标准生效起始日后的年度服务费。若甲方不同意接受调整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可根据《碳中和行动联盟运行机制》规定的程序在收到调价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的退出声明。未按前述规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的也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视为甲方不同意接受调整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乙方在原服务费收费标准项下的服务提供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同时,乙方有权根据联盟主席或联席主席的审议结果,以秘书处名义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甲方的联盟成员资格,甲方联盟成员资格自乙方的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第十二条 联系人信息
甲方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乙方联系人:徐可
电话:021-56900582
电子邮箱:xuke@cneeex.com
通讯地址:上海市天潼路229号,邮编200080
双方联系人或联系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议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
因一方联系信息变更且未通知另一方或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邮政特快专递)后第7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协议的性质和目的履行保密义务。本协议内容及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及联盟的商业秘密,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泄露和不正当地使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因法律法规、联盟的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或合理披露给一方的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上级部门的除外。本条款永久有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当有效期届满,协议双方如无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至下一年。延续次数不限。联盟成员资格终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事项,由乙方依照《碳中和行动联盟运行机制》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相关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调整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因本协议执行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盖章并签字,且甲方取得乙方的联盟成员资格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1.服务费费用标准
2.不同级别成员对应的服务内容
(本页为碳中和行动联盟成员服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 乙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1
服务费费用标准
成员级别 | 服务费(人民币万元/年) |
常务理事 | 30 |
理事 | 15 |
核心成员 | 10 |
行动成员 | 5 |
附件2
不同级别成员对应服务内容
级别 | 常务理事 | 理事 | 核心成员 | 行动成员 |
基本服务 | (1)提供月度联盟内刊资讯服务,月刊包含行业信息、国内外政策、优秀案例等最新消息; (2)提供信息管理服务,包括建立和管理信息共享的平台; (3)响应成员关于碳中和的问题和需求,并协调资源,积极为成员寻求解决方案; (4)提供宣传服务,包括在联盟活动组织和出版物署名、产品宣传等; (5)提供联盟日常运维服务,包括审核联盟成员申请,受理联盟成员等级变更申请,递送联席主席单位申请,按联盟运行机制发展和管理各类成员,组织和协调联盟运行机制及年度工作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等; | |||
专项服务 | (6)提供组织筹办理事会的服务; (7)提供竞选联席主席单位组织服务; (8)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供联盟重大事项决策组织服务; (9)提供推荐/升级常务理事、理事、核心成员和行动成员的相应程序服务; (10)提供联盟内培训及交流活动服务,每期提供3个免费名额,提供活动优先报名服务*; (11)提供联盟内主题活动服务,提供免费名额,提供活动优先报名服务*; (12)提供联盟其他不定期活动服务,提供免费名额,提供优先报名服务*; (13)优先提供联盟组织交流、对接的产品、技术、项目及媒体等资讯服务。 | (6)提供组织筹办理事会的服务; (7)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供联盟重大事项决策组织服务; (8)提供推荐/升级核心成员和行动成员的相应程序服务; (9)提供联盟内培训及交流活动服务,每期提供3个免费名额,提供活动优先报名服务*; (10)提供联盟内主题活动服务,提供免费名额,提供活动优先报名服务*; (11)提供联盟其他不定期活动服务,提供免费名额,提供优先报名服务*; (12)优先提供联盟组织交流、对接的产品、技术、项目及媒体等资讯服务。 | (6)提供推荐/升级行动成员的相应程序服务; (7)提供联盟内培训及交流活动服务,每期提供2个免费名额*; (8)提供联盟内主题活动服务,提供免费名额; (9)提供联盟其他不定期活动服务,提供免费名额; (10)提供联盟组织交流、对接的产品、技术、项目及媒体等资讯服务。 | (6)提供联盟内培训及交流活动服务,每期提供1个免费名额*; (7)提供联盟内主题活动服务,提供优惠价; (8)提供联盟其他不定期活动服务,提供优惠价。 |
*注:联盟成员参与培训或其它秘书处组织的各项活动应尽量提早报名,最晚不迟于活动开始前一周,如因联盟成员自身原因未能足额使用免费名额,则视为放弃该期名额。